1. 允许负载量:供电商就任何固定电力装置允许的最局电流需求量。2. 认可人士: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 章)第3(2)条注册的建筑师、测量师 3. 或工程师。 4. 工作守则:《电力(线路)规例工作守则》 5. 配电箱:一组为配电而在箱形外壳内安排的经安装的熔断器、开关掣、断路器或其他供电点。 6. 电力器具:用以发电、将电能转为其他能量、输送电力、分配电力、调控电力、量度电力或利用电能的任何机械、变压器、仪器、用具、量度工具、保护器件、线路装设器材、附件、配件及类似物品。 7. 电力装置:由互有关连的电力器具组合而成的设备。 8. 电力工程 /电力工作:与低压或高压固定电力装置的安装、校验、检查、测试、维修、改装或修理有关的工程或工作,包括监督工程、签发工程证明书、签发电力装置设计证明书。 9. 固定电力装置:固定装设在处所内的低压或高压电力装置 , 但不包括从该装置中的插座获供电,而且无须使用工具即可在插座处截断电力供应的任何电力器具。 10. 家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额定尺寸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由一个或以上的集热器和一个储水箱组成,而其整体尺寸不超过 2.5 米(长度)x 3.5 米(阔度),总重量不超过 700公斤,适合家庭住宅使用。(注:家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由多个设备组合而成,并非村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该系统应易于拆开和拆除,并且不会对村屋造成不应有的损毁。) 11. 持牌水喉匠:根据《水务设施规例》( 第 102A 章 ) 领有牌照者,可进行各种与住宅、商业及工业楼宇的食水供应有关的核准水管工程。 12. 拥有人(注:右面的释义只适用于电力装置):管有或控制电力装置的人;及;(b) 以租约、准用约或其他方式持有电力装置所在处所的使用权的人,包括该人的代理人及处所的租客或占用人。 13. 注册电业承办商:根据《电力条例》(第 406 章)第 33 条注册的电业承办商。 14. 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根据《电力条例》(第 406 章)第 30 条注册的电业工程人员。 15. 太阳能热水系统:一种装有可吸收太阳辐射热能的设备以产生热水的热水系统。 16. 村屋:根据《建筑物条例 ( 新界适用 ) 条例》(第 121 章)获豁 准许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其有盖面积不超过65.03平方米,高度不超过8.23 米,以及楼高不超过三层。 ![]() (责任编辑:中建太阳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