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例范文(2)


(2)安装了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经委员会应要求发给合格证书。
(3),该委员会发现,本条例的规定违背了所有者或一个占领者的前提或条件,可能导致出现了违反这些规定,委员会或其代理人出具合规通知业主或占领者的前提。
(4)根据本规例发出的通知书须指明-
(a)已违反的规例;
(b)应采取何种措施纠正这种违反行为;和
(c)该通知应被遵守的期间。
(5)一个人不符合通知发布下段(4)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一种犯罪行为,信念,责任罚款不超过一万先令住宅房屋和三万先令每天为所有其他前提或部分违反仍在继续。
标准化。
8. (1)除符合肯尼亚标准外,任何人不得为太阳能加热系统、任何模式、材料或设备的目的或与之有关的目的而使用或雇用。
(2)就本条例而言,太阳能集热器应为无釉面平板、釉面平板或真空管集热器技术或符合肯尼亚太阳能集热器标准的任何其他类型。
(3)除可使用无釉面集尘器的加热游泳池设施外,所有设施中符合肯尼亚集尘器应使用标准的集尘器、真空管集尘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集尘器。
(4)太阳能集热器面板应保温,提高其热效率性能。
(5)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蓄热能力不小于安装日热水需求的1.5倍。
(6)储水箱保温。
(7)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所选用的所有部件都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8)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水管工程组件的选择应符合根据《地方政府法》(第265章)制定的规划和建筑规范。
常规备用热水系统。
9. (1)利用传统燃料,包括电、气或类似燃料的备用热水器系统,可以单独安装在建筑物内,也可以与太阳能供热系统集成,以保证随时有足够的热水供应。
(2)常规后备系统的设计,是为了补充太阳能水加热系统,在绝对必要时运行,以补充由于恶劣天气条件或太阳能水加热系统缺陷而引起的太阳能集热器的能量不足。
设计、安装、维修、保养。
10. (1)太阳能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和保养应符合《家用热水用太阳能热水供暖工作守则》;肯尼亚
KS 1860:2008标准。
(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及保养亦须符合根据《地方政府条例》(第265章)订立的建筑守则。
(3)太阳能集热器应按照第二附表B部分规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标准安装。
(4)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人员或承包商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签发安装证书、安装日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容量、安装人员的详细资料和房屋的保修书。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许可工作。
11. (1)除非获委员会发牌为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员或承办商,否则任何人不得从事任何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工作。
(2)除非该人有-,否则欧洲委员会不得发给他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员执照
(a)第二附表C部所列的资格和经验;和
(b)委员会认可的核证。
(3)除非获聘有持牌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员,否则欧洲委员会不得准许任何人成为太阳能热水系统承办商。
(4)有意成为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员或承办商的人士,须填写附表3所载的表格3A或3B。
(5)委员会可能需要,导致这样的申请人,确定他的能力为目的的进行,参与或执行任何工作相关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检查,以这样的方式可能会决定,在任何问题或事情与他有关的应用程序。
(6)监察委员会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处理所有申请。
(7)委员会在审议根据第(4)款提出的申请后,可-
(a)无条件地或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批给所申请的牌照;或
(b)拒绝批给所申请的牌照,并说明理由。
(八)根据本条例签发的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更新执照。
12. (1)牌照续期的申请须于现行牌照届满日前最少三十天提出。
(2)如经申请后,监察委员会满意地发现牌照已遗失、损毁或污损,监察委员会可签发牌照复本。
保存登记册及纪录。
13. (1)委员会应备存根据本条例取得执照的所有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人员和承包商的名册。
(二)登记册应当供公众查阅。
(3)委员会登记的所有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应保存所有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记录,说明安装位置、容量和类型。
(4)所有注册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应当在每一个成功的一年,第一季度提交年度年底返回次年第一季度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在前,立即指定位置、容量和类型。
(5)所有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应保存和保持本条例规定的报告记录,至少五年。
(责任编辑:中建太阳能)